王夢麟涉酒駕 士院判刑2月併科罰金3萬元

資深藝人王夢麟酒後駕車,遭士林地院判處2月徒刑、併科3萬元罰金。(圖/翻攝自王夢麟臉書)
資深藝人王夢麟酒後駕車,遭士林地院判處2月徒刑、併科3萬元罰金。(圖/翻攝自王夢麟臉書)

資深藝人王夢麟去年12月間,駕車在北市內湖區撞到路邊清潔隊手推車和路燈桿,警方酒測為每公升0.73毫克,遭公共危險罪起訴。士院日前判刑2月,併科罰金3萬元,可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可上訴。

根據士林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王夢麟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晚間在新北市住處與友人共同飲酒,翌日上午6時35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時,因酒後失控撞及台北市環保局內湖區清潔隊東湖分隊蔡姓臨時清潔人員放置在路旁水溝蓋上的手推車。

台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7時17分許,測得王夢麟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士檢偵辦。檢察官訊後諭令王夢麟新台幣2萬元交保。

士檢依王夢麟及蔡姓臨時清潔人員的供述,以及台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及車損照片等資料,認定王夢麟罪嫌堪予認定,今年1月間依公共危險罪起訴王夢麟,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士林地方法院15日判處王夢麟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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